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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 | 联络处——新法规颁布

阿尔及利亚于2015年12月16日颁布了有关外国公司驻阿尔及利亚联络处适用新制度的部长令。各方面对这一新法寄予很高的期望,该法规的目的是澄清在阿尔及利亚开设和经营联络处需要满足的条件。

部长令确认了外国公司代表机构系临时性非商业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联络处的设立仍需商务部批准,批准条件更为严格:

  • 注册税金额从DZD 100,000 (十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增长至DZD 1,500,000(一百五十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约合13,000欧元);
  •  将联络处存续期间的冻结存款金额由USD20,000(两万美元)提高至USD 30,000(三万美元);
  • 以联络处的名义开立一个“外汇第纳尔(CEDAC)”银行账户,其中余额须至少为USD 5,000(五千美元)。

商务部的批准有效期为两年,可延展。

部长令还明确规定只有商务部方有权对联络处做出批准。该规定可特别防止联络处持卫生部的批准经营医药推广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规明确规定,咨询和报关公司不得设立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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